乘客因追赶公交摔骨折 法院这样判

东南早报

乘客为赶公交车,不慎摔倒受伤,公交公司需对此担责吗?日,德化法院审理了此案件。

2020年7月17日,德化的陈老伯在公交站等车时,因追赶过站停车的公交车而不慎摔倒,导致身上两处骨折。在其他乘客的帮助下,陈老伯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18天,支出医疗费用3万多元。

出院后,陈老伯诉至法院,要求德化某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交车司机没有靠站停车,有过错,公交公司得赔偿我的损失。”陈老伯说道。

法院在审理中注意到,涉案公交站点的站牌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一侧,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以护栏隔开,站点位置未设置护栏。经证实,陈老伯摔倒的位置为公交站点往前的机动车道上,公交车停靠位置则要更往前。

法院认为,陈老伯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意识到追赶公交车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没有其他外界因素干扰情况下不慎摔倒,其自身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而公交车司机在站点之外停车的行为,置上下车乘客于机动车道路面,对乘客的人身安全产生隐患。因此,公交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德化法院经审理,综合考量案情,酌定公交公司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责任,赔偿陈老伯3000多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公交公司依照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何种情况下 公交公司应担责

法官表示,城市公共运输致乘客人身损害同时构成了客运合同、侵权损害和消费合同三个法律关系,由此乘客作为受害人,对于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和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赔偿请求权,享有选择其一的权利。

在客运合同关系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客运合同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承运人对乘客伤亡没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消费合同关系下,乘客购票乘车后,公交公司就有义务提供安全的运输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侵权损害责任关系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法律特别规定“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外,均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程度确定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陈老伯提起侵权之诉,因公交车在站点以外路段停靠与陈老伯摔倒受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官表示,依法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记者苏玮杰 通讯员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