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闹上法庭 只因房产分割意见不一

泉州晚报

丈夫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上妻子名字,离婚时房产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可以,又该如何分割?日,南安法院水头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通过双方对案涉房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合同签订、购房款支付情况等事实,结合婚生子尚且年幼、现由女方直接抚养等,酌定丈夫支付妻子50%房屋补偿款,房产归丈夫所有。

案情 夫妻对如何分割房产意见不一

2018年7月,小军(化名)与小红(化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婚生子小宝(化名)。婚前,小军曾在南安市水头镇某小区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54万元人民。婚后,小军将小红的名字加在了房产证上。

因婚前缺乏了解,加上婚后种种琐事,夫妻两人矛盾重重。去年2月,小军以感情破裂为由,向南安法院水头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小宝由小军抚养,小红每月支付抚养费,小军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他的婚前财产,小红应协助小军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小红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辩称婚生子小宝一直跟着她生活,应当由她继续抚养更有利孩子成长。另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虽是婚前签订,但婚后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实际登记双方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因此,该房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判决 男方支付女方50%房屋补偿款

水头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小军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劝合无效,小红也同意离婚,可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小军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结合原、被告实际情况、婚生子现状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小宝现随小红生活,且年纪较小,不宜改变其生活现状,应判决由小红直接抚养为宜。离婚后,小军应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宝年满18周岁。

案涉房产是小军婚前支付全部房款购买,为小军的婚前财产。但小军在婚后变更房屋权属登记,在房产证加署小红的名字,可视为对小红的赠予。双方没有对房产份额作出特别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双方享有等的所有权,离婚后房产应予分割。鉴于该房产现由小军居住,应判决归小军所有较为妥当,由小军折价补偿27万元给小红,小红应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遂作出上述判决。

小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小军上诉时认为,即便是赠与,也应属于附条件赠与,赠与的条件就是小红作为妻子与小军长期稳定地生活。该条件不能实现时,赠与效力不发生或终止,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能转化为共有财产。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虽为小军婚前购买,但其婚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同意将权利人登记为小军、小红,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可认定为双方将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一审认定案涉房产系小军赠与小红,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小军主张系属附条件的赠与,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关于案涉房产的处理,应当坚持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经营和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时,必须将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原则,可根据子女生活和学的需要,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

因此,小军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贡献较大,但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决定依据,结合婚生子尚且年幼,现由小红直接抚养等,一审认定小军支付小红50%房屋补偿款,是基于未成年人子女利益的考量,二审维持该认定。

普法 房本上加名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

法官介绍,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民法典》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等的处理权。

法官提醒,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林瑞婷 周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