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遭遇“骗婚”,新娘竟冒用他人身份骗过民政局进行登记。不仅损失了9.8万元彩礼,小伙在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登记时,被对方以“未受胁迫”拒绝。
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的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涉案结婚登记。对于此案承办法官表示,行政机关对确有错误的行政行为,应依法及时、主动纠错,最大程度减少权利人损失。
无奈:小伙遭骗婚,申请撤销结婚登记被拒
刘通相亲认识了“曹娟娟”并一见钟情,交往两个月后,两人就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刘通给了“曹娟娟”彩礼9.8万元。沉浸在新婚喜悦中的刘通万万没想到,结婚仅一个月,“曹娟娟”突然离家出走,杳无音讯。刘通怀疑自己被骗婚于是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曹娟娟”抓获。
警方发现,“曹娟娟”并非女方的真实姓名,该女子真名其实叫赵芸。经查,赵芸与他人合谋,冒充“曹娟娟”与刘通相亲并结婚以骗取彩礼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赵芸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之后,刘通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其与“曹娟娟”的结婚登记,区民政局以“撤销婚姻登记只限于婚姻当事人受胁迫的情形,除受胁迫的结婚之外,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均不予受理”为由未予撤销。
刘通没有办法,只好起诉至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其与“曹娟娟”的结婚登记。
法院:登记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判决撤销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与第三人曹娟娟取得电话联系并制作笔录。曹娟娟称,与刘通办理结婚登记的不是其本人,自己和刘通也没有见过面。她表示,当时自己身份证丢失,但几个小时之内就挂失了。
而在身份被赵芸冒用与刘通结婚登记之前,曹娟娟已经在云南结婚。
江北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婚姻关系的形成和对外发生法律效力,需经过必要行政程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本案中,到婚姻登记机关与刘通进行结婚登记的女士并非“曹娟娟”。婚姻登记机关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注意事项作出婚姻登记,导致结婚登记对象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婚姻登记的内容客观上也不可能予以实现。
法院认定,区民政局办理的涉案结婚登记缺乏事实根据,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涉案结婚登记。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江北新区法院获悉,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区民政局按已照判决将涉案婚姻登记撤销情况在婚姻登记系统中予以载明备注。
法官:行政机关应依法及时、主动纠错
“婚姻登记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行政确认行为。现实生活中,部分婚姻登记行为确实存在错误或者瑕疵,但囿于法律法规乃至规范性文件无明文规定等各种原因,无法及时予以撤销或更正,这给婚姻缔结双方带来极大烦恼和不便。”江北新区法院法官吴建坦表示。
对于本案,吴建坦介绍,无论是被冒名登记的婚姻,还是受胁迫缔结的婚姻,均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其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名誉权的损害程度是相当的,并不能机械地认为只有后者才属于应当纠错的情形。行政机关对确有错误的行政行为,应依法及时、主动纠错,最大程度减少权利人损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