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街口金鹰火灾被解聘高管状告公司,两审均败诉

扬子晚报

2019年5月,位于南京新街口的金鹰中心A座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扑救,无人员伤亡。火灾发生后,一名金鹰高管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将公司诉至法院。

12月8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的判决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秦淮法院驳回该高管诉讼请求的原审判决。

火灾发生后,项目负责高管被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5月24日晚9时许,施工人员在金鹰中心A座9层露台使用切割机拆除油烟净化设备时,切割产生的火花引燃设备内部的油垢,引发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260平方米,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火灾扑救现场

此前的2019年2月,张斌(化名)入职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担任高管,后被安排担任改造项目负责人。警方对张斌采取了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并在通报中称其“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019年7月1日,金鹰公司以张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值班的工作人员也被用人单位处理。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表示,这是一起因工程建设单位施工手续不完善、防火检查制度落实不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现场工人违章作业而造成的火灾事故。改造施工方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金鹰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法院:符合《劳动合同法》,解除并无不当

2020年5月,公安部门解除了对张斌的取保候审措施。张斌认为金鹰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将对方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原工作岗位并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张斌认为,公安机关已解除其强制措施,说明其不负刑事责任;案涉火灾事故系因施工方人员违规操作引发,与其无直接联系;改造项目设置了4名专职安全员24小时值守,但因安全员私下调班,导致不能完全实施巡查制度,该责任不能归咎于自己。

对此,秦淮法院认为,张斌作为项目负责人,对案涉改造工程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案承办法官周艳介绍,本案中,金鹰公司解除与张斌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张斌要求确认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斌的诉讼请求。

张斌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南京中院

法官说法:

未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严重失职

该案中,张斌提出公安部门解除了对自己的取保候审措施,自己不构成犯罪。那么,这是否代表其行为不构成严重失职?

对于这一问题,周艳表示,《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刑罚会导致公民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的剥夺,因此,犯罪有严格的构成要件。而劳动法范畴下的严重失职是指劳动者未依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用人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当然是严重失职的行为,但未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严重失职。

“高管兼具劳动者与管理者双重身份,高收入伴随的是严格的要求与责任。”周艳表示,张斌以高管身份入该公司,其不仅要以自身的行为对用人单位负责,更应承担作为管理者的相应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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