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错洗衣机还得不到调换 执法人员帮忙讨公道

闽南日报

买的是变频洗衣机,商家送上门的却是没变频的洗衣机。10月15日,在龙海区12315投诉台工作人员的依法调解下,苏先生讨回公道。

9月5日,苏先生到龙海区某家电经营部购买洗衣机,在商家的推荐下,选了一台具有节能、低噪音、可变水流、高脱水转速等优点的某品牌变频洗衣机,价款1050元。第二天,售后人员送货上门,苏先生在洗涤过程中发现该洗衣机噪音大,与普通洗衣机没什么差别,这才发现,商家送上门的是一台普通的、没变频的某品牌洗衣机。他找经营者询问,对方称售后人员送错货。苏先生要求调换时,商家以没货为由要他等候。苏先生等了20多天,得不到调换,于10月13日拨通12315投诉电话。

龙海区12315投诉台执法人员深入调查,苏先生所诉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和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苏先生在经营者的介绍下选中某变频洗衣机并交款,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是送货上门的却是没变频的洗衣机,违反约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经营者认识了错误,向苏先生表示歉意并愿意服从调处。龙海12315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于10月15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由经营者调换给苏先生一台某品牌变频洗衣机并送货上门,费用由经营者负责。(郑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