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遭到儿子强烈反对 以此为由不尽赡养义务

闽南日报

我国《民法典》首条开宗明义,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入立法指导思想,在婚姻家庭篇中又明确提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然而现实中,有的家庭成员以父母做法欠妥、分家析产不均等理由拒绝履行应尽义务,导致侵害老年群体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老人再婚勿加干涉

案例:于大爷早年丧偶,含辛茹苦把两个儿子拉扯大,如今儿孙满堂。随着年纪的增长,于大爷找到了如意伴侣并打算再婚,但准备再婚登记时,遭到了儿子们的强烈反对。在与儿子们商量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于大爷选择了再婚登记。为此,两个儿子拒绝赡养老人。无奈之下,于大爷走上法庭,要求俩儿子承认自己的婚姻,并分别每月支付等额赡养费。

说法:享有婚姻自主权是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这一规定说明,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都必须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但现实充满“无奈”。当老年人为了安度晚年选择再婚时,往往会遭到晚辈的阻挠。一方面,部分子女思想过于封建,认为父母再婚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另一方面,有的老人性格倔强,在再婚问题上缺乏与子女的充分沟通,一味要求晚辈“顺着”自己,从而导致部分子女心存怨气。为避免这种局面,建议老年人再婚前就财产、继承等相关事宜与子女主动协商,必要时可以向老龄办、妇联、村(居)委会等组织求助,多方合力,以取得晚辈的理解与支持。

子女之间切忌攀比

案例:贾老汉夫妇将长子小贾告上法庭,诉称其共有子女四人,现均已分家另过。其他子女都能很好地尽孝,唯独被告近年来对原告不闻不问。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小贾在法庭上辩称:前些年分家时,我父亲在财产上偏袒两个弟弟,这个问题解决了再说赡养的事。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

说法: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参加工作较早,在其父母购房装修、添置家电等大宗投入时,该子女将工资等收入交给父母,使该收入也用于整个家庭。在分家析产时,有些老人将这一部分财产平均分配给其他子女,因而产生纠纷。还有些老人在照料孙辈过程中一旦处理不当或稍失公平,个别子女便片面地认为父母“一碗水没有端平”,进而用“照看了谁家的孩子谁赡养”的错误做法对待老人,这于法于理都是错误的。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不管分家析产、照看晚辈等的习惯和方式有何不同,赡养老人和分家析产是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分家析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本案中,无论贾老汉是否给予被告财产以及给予多少,他都应对其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分养有违人伦

案例:卢老汉夫妇的两个儿子都已成家另过。几年前,老两口主动与两个儿子达成分别赡养协议:大儿子负责赡养父亲,二儿子赡养母亲,两个赡养人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相扰。去年初,卢老汉的老伴去世,丧事由二儿子操办。不久卢老汉因病住院,病愈后老人想让二儿子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二儿子以“养老协议”有明确约定为由予以回绝。无奈之下,卢老汉将二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分担医疗费并履行赡养义务。

说法:首先,从法律规范上看,这种“父母分养”的赡养做法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的规定。《民法典》第8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次,从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上看,分开赡养的做法更不可取。老年人享有的精神赡养权,既包括晚辈对老人的尊重、悉心照料和关心,也包括来自夫妻之间的信息交流、情感沟通和互相扶助。相依相伴几十载的老年夫妻被人为分居后,对他们的精神和情感无疑是个沉重的打击,老人们往往容易产生孤独、忧虑等心理和生理危机,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和晚年幸福指数。在此提醒父辈和子女们,千万不能因贪图方便而漠视老人的情感需要。

履行义务别附条件

案例:高老太育有两个儿子,多年前老伴病故后,老人一直随长子大刘生活。大刘是企业普通职工,妻子无业,近年来又供养两个孩子上大学,日子过得很紧巴。而二儿子小刘夫妇经营影楼生意,收入可观,高老太多次要求他履行赡养义务,小刘均以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为由予以拒绝。老人一气之下将小儿子告上法庭。最后经法官训诫教育签订了赡养协议。

说法: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放弃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首先,这一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其次,该做法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即是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合法处分,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与此同时,法定赡养义务却不能因放弃继承权而免除,因为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具有强制性。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