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嫁接公私电源属于盗窃行为 千万别“偷电”烧身!

闽南日报

“劝告大家,千万不要学我做这种傻事……”10月17日,面对东山县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如此自我悔过。

2021年3月和7月,东山县检察院先后接到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两起涉嫌盗窃罪的案件。经该院查明,家住东山县的嫌疑人何某某自2019年5月至2021年1月,私自偷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下称“铁塔公司”)安装在自家屋顶上的基站用电电表箱,供自家照明等日常用电,共窃电折合电费8758.56元。另一案的嫌疑人朱某某也如此“偷电”,自2017年6月至2020年7月,共窃电折合电费14053.4元。

鉴于二嫌疑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铁塔公司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综合考虑到惩处违法行为以及企业与铁塔公司通信业务再持续发展等因素,东山县检察院依法对这两起涉嫌盗窃罪的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点评:私自嫁接公私电源,是一种盗窃行为,涉嫌盗窃罪。敬告那些“偷电”者,别以为这是小事,千万别“偷电”烧身!(黄喜祖 薛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