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过程中受伤 到底谁承担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泉州晚报

现实生活中,因提供劳务而意外受伤或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形屡见不鲜,但由于此类纠纷不同于劳动关系,提供劳务者不能像劳动者因工受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索赔困难。记者采访了解到,南安法院官桥法庭日前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干活受伤去治疗 受损费用谁承担

据悉,李某系南安某建材有限公司老板,雇佣满某从事焊钢架及杂工。后朱某经老乡满某介绍,也来到李某的公司打工,实行计件工资。去年11月26日,李某让满某安装照明灯,满某便喊来朱某一起干。谁知,朱某在安装过程中,却因满某的原因,不慎造成手指受伤。事故发生后,满某即将朱某送往医院治疗,并通知了李某。

李某因手头拮据,为了不耽误朱某的治疗,要求满某先替他垫付。为此,满某先行在医院垫付了2万元的住院预交款。后李某拿给朱某本人1.2万元,让其支付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后续治疗费用。朱某出院后,将剩余的4000元住院预交款退还给了满某。此后,满某多次找到李某要求偿还款项,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诿还款。今年年初,满某一气之下将李某以及第三人朱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本金及利息。

南安法院官桥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张良程查明,该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针对此事,李某无异议,称其愿意赔偿朱某的合理损失。满某辩称,自己与朱某不是雇佣关系,朱某受伤,责任不应由其承担。朱某则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其受损费用应由李某与满某共同承担。

张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后,确认李某与满某、朱某形成劳务关系。李某作为用工者,对朱某的作业活动负有提供安全施工条件、提醒安全注意、管理保护的义务,故其应当对朱某在作业过程中的受伤后果负责,对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对其自身受损具有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一定责任。另,朱某系因满某的疏忽导致的事故发生,故满某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考虑到三方当事人私底下关系较好,且之后仍是“同事”,认为调解既能让案件迅速解决,又不会损害双方的合作情谊。

法官调解化纠纷

打工要做好防护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与满某是否应当对朱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三方争议焦点后,张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开导,认真剖析案件情节,阐明三方所负的法律责任,当事三方的争议逐步减少。紧接着,张法官又从情与法的角度给李某做思想工作,重点阐明了其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法律责任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接着给满某分析利弊,告知其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作业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经过耐心疏导,三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扣除李某已支付的1.2万元、满某已支付的1.6万元,共计2.8万元的赔偿费用外,朱某不再因此事追究李某、满某的任何责任。李某当庭一次性给付满某8000元,满某不再提出诉讼或其他争议。至此,这起纠纷以调解的方式落下了帷幕。

我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张法官介绍,现实生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多数发生在一些小工厂、小作坊、农村自建房、装修、装饰等业务中,且劳动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差、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薄弱、赔偿主体难确定等问题。他建议,用工过程中,应尽到防范风险、妥善管理的义务;此外也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要具有防范意识,并做好防护措施,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害发生。(□本报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林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