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同意变更工作地点 员工索要经济补偿金

泉州晚报

公司通知更换工作地点,可能对员工生活、通勤等造成不便,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呢?近日,泉港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原告阿祺(化名)起诉被告福建某轻工公司(以下简称轻工公司),要求其支付因变更工作地点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

案情 工作地点变更

员工未再返岗

阿祺向法院起诉称,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她在轻工公司的泉港区后龙镇分厂从事车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9年1月起至2022年1月止。

2020年7月,因厂房整合需要,轻工公司将后龙镇的工厂迁至位于前黄镇的总厂新址。轻工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前未事先征得阿祺同意,且新旧两处厂址相距10公里,导致阿祺通勤时间变长,通勤成本增加,该公司也未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工厂搬迁对她产生的不利影响。因此阿祺自2020年7月16日起未再到公司上班。

去年8月,轻工公司向阿祺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她返回公司报到,否则将视为个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裁决 员工诉求获得支持

公司补偿1万多元

在签收材料后,阿祺亦未再返岗上班,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虽未对工作地点进行书面约定,但双方均认可工作地为后龙分厂。轻工公司未与阿祺协商一致,单方通知变更工作地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该合同变更内容对阿祺不具有约束力,《限期返岗通知书》亦不能对她产生约束力。

阿祺于2020年7月16日起未再到公司上班,系以其实际行动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院遂一审判决轻工公司向阿祺支付经济补偿10800元。

一审判决后,轻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说法 公司变更劳动地点

应该降低不利影响

法院介绍,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应考虑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通过提供交通工具、调整出勤时间、增加交通补贴等方式降低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如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变更约定的工作地点,且未能降低对劳动者不利影响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庄一虹 蒋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