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验滑梯项目遭遇意外 商家最终被判负全责

扬子晚报

今年2月,江先生在扬州某室内场所玩滑梯,从高处滑落后因落地处摆放的气垫未起到保护作用,整个人摔到了气垫和挡板边缘的地板上,左肩当场骨折受伤。近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这起成年人在室内游乐场意外受伤而引发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

体验滑梯项目遭遇意外

今年2月的一天,江先生约了几位朋友一同前往市区一家蹦床公园游玩,同行者都是成年人。

当天下午,江先生等人先尝试了蹦床等网红项目。“那边还有滑梯等项目,不如咱们去试试。”一行人爬到滑梯的顶端,江先生没有多想,也没有事先查看滑梯周围的防护措施。江先生坐上一条滑道,身体前倾后顺势往下滑,到达滑梯底部,他眼看着充气平台就在正前方,可整个人没能降落到平台上。

江先生回忆,滑梯下方的充气平台离地面约1米高,四周有充气围栏。充气平台没能起到保护作用,江先生降落的位置较远,整个人随着惯性滑落到充气平台的左前方的拐角处,摔在气垫和挡板边缘的地板上。江先生的左肩在落地时撞到了硬物。他清楚记得,自己落地时身体失去了平衡,重心落在了左肩处,随之而来,左肩处有明显不适感。朋友见状,赶紧把他拉了起来。

消费者未当场告知惹争议

场馆内有工作人员,但江先生一时慌乱,没有当场告知对方自己的伤情。休息片刻后,大约在下午4点,一行人自行离开了游乐场。“不行,实在是疼得厉害。”江先生原以为没什么大碍,但随着疼痛感加剧,他意识到可能摔得不轻。

之后,江先生自行就医,医生确诊其左肩肱骨粉碎性骨折,也就是左上肢因摔伤导致骨折。江先生随即拨打电话与商家沟通,“下午在你们蹦床公园内游玩,从滑梯滑下时摔伤了,我现在人在医院。”江先生将自己的伤情告知商家,并提出赔偿。

住院治疗后,医生对其骨折部位进行切开固定手术。治疗一周后,江先生出院,花费了3万余元的医疗费。

江先生再次和商家取得联系。对方称,“当初在店内时,你未向任何工作人员表示受伤,谁知道意外是在哪发生的?”

双方不欢而散,江先生一纸诉状递交至开发区法院,将场馆方扬州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商家最终被判负全责

近日,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公司作为娱乐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前来体验的顾客的生命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原告从滑梯滑落后,被告公司设置的充气平台未起到保护体验者的作用,可以认定为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已就产生的医疗费损失3.3万余元,诉请被告公司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受伤与其没有因果关系,因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记录了原告跌落充气平台拐角处的过程,结合被告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中原告离开场馆时左臂膀摆动不自然以及相隔时间较短即就医的事实,足以确认原告在场馆内受伤的事实,故法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被告公司还辩称已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法院认为安全保障措施不是指“有和没有”的问题,而是所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能否达到安全保障的目的。本案中,原告滑落到充气平台的拐角处后身体与硬物撞击,无论该硬物是地面还是挡板,或是其他,都充分说明了平台没有达到保护体验者身体的作用,无论是充气不足,还是充气平台的结构有缺陷,或是其他隐患,总之被告公司在设置滑梯项目时未能排除安全隐患,未能向体验者提供足够安全可靠的游乐设施,故法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在体验滑梯项目中没有过错,故其所遭受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公司承担。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3.3万余元。

安全提醒

意外发生后可这样处理

该案的主审法官认为,部分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商家应加强维护,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而作为市民本身,也应保持警惕,提升安全防范意识,提前检查周围的游乐设施,及时规避风险。

“公共场所潜在的危险导致的人身、财产 损害事故时有发生,作为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法官建议,市民可按照这样的维权程序,受伤后第一时间告知场馆方,与对方协商就医等事项,同时可及时报警求助,初步明确事件责任,为日后维权保留证据。(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