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超范围或超量进行开采 两家公司承担环境损失

闽南日报

9月29日上午,龙海区人民法院依托福建移动微法院系统,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依法宣判两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两家采矿公司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及修复责任,分别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7.64万元、17.89万元,并登报就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这是全省首次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作出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中,被告某石材公司、被告某建材公司在分别取得采矿权后,进行了露天开采,搭盖活动板房,安装碎石、洗砂机器等一系列行为,在开采过程中未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擅自超过采矿许可证核准的四至范围,超范围或超量进行开采,非法占用林地堆放石材、废料等,对生态环境造成实际损害。

据了解,为妥善审理该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该院创新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经该院申请,漳州中院分别为两起公益诉讼案件各指派两名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四名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辅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对鉴定问题、修复方案、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作出专业判断,并提出技术意见。

据承办法官介绍,“绿色原则”是《民法典》回应环境问题挑战的鲜明标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被告某石材公司、被告某建材公司从事开发利用矿石资源等民事活动时,未能注意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生态环境造成实际破坏,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受损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用,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