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某洗染公司偷排污水 法定代表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泉州晚报

日前,石狮法院审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单位石狮某洗染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5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甲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员工(直接责任人)卢某乙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该公司还需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3000余元。

法院介绍,石狮市某洗染公司系排污单位,设有法定排污口。2020年2月底,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甲指使员工卢某乙于夜间将该公司水洗、漂染产生的污水通过雨水道排至厂外水沟,经统计共排放污水20吨。

去年3月1日上午,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发现该公司存在偷排污水行为,随即采集水样检测。经检测,污水中检出重金属锑。经委托专家鉴定,认定该公司非法外排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3000余元。

因该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组成大合议庭(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审理石狮检察院提起的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石狮某洗染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卢某甲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卢某乙接受被告人卢某甲指使实施上述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系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他们均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后,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均服判,表示已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及时将全部罚金及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缴交完毕。

法官介绍,水洗、漂染等染整企业作为排污单位,均设有法定排污口。企业应具有环境保护的风险意识和社会责任,清楚了解偷排污水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企业未经法定排污口,而是违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构成犯罪的,将受到法律制裁,公司主管人员及直接实施的员工也将受到相应惩处。

法官表示,推动绿色发展,护佑碧水蓝天,不仅是法官的分内之责,也是每个市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希望通过案例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林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