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日前,石狮法院审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单位石狮某洗染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五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甲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公司员工(直接责任人)卢某乙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该公司还需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三千余元。
被告单位石狮市某洗染公司系排污单位,设有法定排污口。2020年2月底,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甲指使员工卢某乙于夜间将该公司水洗、漂染产生的污水通过雨水道排至厂外水沟,经统计共排放污水20吨。2020年3月1日上午,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发现该公司存在偷排污水行为,并对该公司采集水样检测。经检测,污水中检出重金属锑。经委托专家鉴定,认定该公司非法外排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三千余元。
因本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石狮法院组成大合议庭(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审理石狮检察院提起的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石狮某洗染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卢某甲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卢某乙接受被告人卢某甲指使实施上述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系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二被告人均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前文判决。判决后,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均服判,表示已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及时缴交全部罚金及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据承办法官介绍,水洗、漂染等染整企业作为排污单位,均设有法定排污口。企业应具有环境保护的风险意识和社会责任,清楚了解偷排污水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企业未经法定排污口,而是违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构成犯罪的,将受到法律制裁,公司主管人员及直接实施的员工也将受到相应惩处。
(记者郑秋玉通讯员林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