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南京汤山中队交警处理了一起非机动车相撞事故,事故双方都表示自己是受害者,那么,谁是“肇事者”呢?
经了解,当时张师傅骑着电动自行车去汤山上峰农贸市场买菜,这时,一辆轿车从其左侧驶过,车窗里突然飘出一个塑料袋。眼看塑料袋就要朝着脸上吹来,张师傅伸手去挡的时候,车子瞬间失去平衡,碰巧撞上了骑车带着孙女的王大妈。车辆摔倒后,王大妈的孙女小腿擦伤,可此时轿车已经驶离。目前,汤山中队正对此事展开进一步调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对于驾车人车窗抛物的,由交警部门对其处以50元罚款;对于乘车人车窗抛物的,由交警部门对其处以20元罚款。交警同时表示,由此引发的事故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警也就此事发出提醒,“车窗抛物”具有很大的交通隐患,特别是在高速行车过车中,车辆之间相对速度较快,抛物直接砸中车辆将导致车辆受损,甚至后车为了紧急避让前车所抛出的物品,采取猛打方向等避让措施也极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抛出的烟头如果落在草坪或货车的货物上,还容易引发火灾。所以,为了自己和他人出行安全,行车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车窗抛物。(记者 郭一鹏 通讯员 夏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