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响水县81岁老人罗某花育有8名子女,因与儿媳相处不睦,独自居住,但因身体多病,又无固定生活来源,便请求当地法律援助,最终获得每月1050元赡养费,并与次子回家共同生活。
经了解,罗某花,今年81岁,共有二段婚姻,与前夫刘某婚后育有5名子女,分别是长女刘某兰、长子刘某虎、次女刘某菊、三女刘某芹、四女刘某珍(后改名殷某珍)。1975年刘某因病去世,后与殷某组成家庭,并将三女、四女带至新组成的家庭共同生活,又生育子女3人,分别为五女殷某燕、六女殷某连,次子殷某建。1999年,殷某去世,罗某花曾与次子殷某建共同生活,后与儿媳不睦,独自居住,现罗某花81周岁,身体多病,无固定生活来源,要求子女赡养。
法律援助中心核查了罗某花的情况后,决定给予援助,并指派中心专职办案法律工作者王卫国承办该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联系到罗某花的子女,多次上门与子女沟通,向他们宣讲《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的相关规定,并善意告知,作为子女对生活困难的生母应履行赡养义务,以回报其养育之恩,对于母亲当年的境况,应给予理解与体谅,而不是作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借口和理由。
但因长子刘某虎一直联系不上,多次协商其余7名子女也没能对母亲的赡养达一致意见,承办人代受援人向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传票经法院经公告送达。
2021年7月16日,响水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承办人再次重申: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与母亲多沟通,性格上多包容,生活上多照料,让其能够安享晚年。最终法院判决:长女、长子、次女每人每月分别给付罗某花100赡养费,其他5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次子殷某建同意接母亲回家共同生活,罗某花也表示会体谅子女,双方和睦相处。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许倩倩 通讯员 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