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在国新办举行司法审判服务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贺荣表示,明确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电商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规则,把引导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统一起来。
贺荣介绍,最高法加强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2013年以来,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447.5万件,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和休息权。
7月16日,最高法与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平台用工关系,对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理休息、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权益都作出明确要求。
《指导意见》明确,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指导意见》明确,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完善休息制度,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
《指导意见》明确,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各地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个别超大型城市难以一步实现的,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放开。(《北京青年报》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