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签订协议推脱18年 法院判决30日内协助办理

扬子晚报

购买二手房付清款项后,对方却一直迟迟不肯办理过户手续,买房人一等就是18年……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终法院依法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判决原房主夫妻30日内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03年5月,陈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商业街的一套房产及附房以6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协议还约定,房款结清时,李某将房产证书原件交给原告,房产证的更名事项需要李某积极配合,相关费用由陈某负责等内容。签订协议时,陈某给付3万元,李某将房产证书和房屋钥匙交给了陈某,当年6月份陈某又将余款3万余元给付李某。后陈某入住该房屋至今,并于2007年5月将全家户口迁入该房屋内落户。

陈某表示,令自己没有想到的是,尽管三番五次联系李某办理,但对方夫妻两人均推脱家中有事,总是让“等等再说”。

陈某这一等就是十八年,见过户遥遥无期,于是一纸诉状将李某及其丈夫张某诉至句容法院,要求协助过户。庭审中,张某辩解称签订协议时自己未在场,不同意妻子卖房。

句容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被告李某已经收到全部房款,并将原房产证书原件和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且原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李某丈夫张某虽未在协议上签名,但对房屋转让协议的内容也是明知的,且事后也未对房屋转让协议行使过撤销权。现两被告称不同意将房屋卖给原告,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句容法院依法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判决李某和张某30日那日协助陈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通讯员 沈司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