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猎捕鸟类保护动物 被判管护河堤以补偿环境损失

扬子晚报

近日,山东泰安东平县法院在执行一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创新办案方式方法,不断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协作,促成当事人通过4年公益劳动方式代偿生态环境损失。

2020年8月上旬,被告人颜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未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情况下,为防止飞鸟啄食其种植的高粱,在其承包土地南侧的河沟内,用竹竿私自架设一面线网,猎捕到鸟类11只,其中有5只纵纹腹小鸮,4只珠颈斑鸠,1只灰喜鹊,1只大嘴乌鸦,该11只鸟均被线网缠挂致死。

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纵纹腹小鸮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珠颈斑鸠、灰喜鹊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保护动物。颜某因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东平县法院依法判决颜某补偿国家生态环境损失76000余元 。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发现颜某自身生活困难,没有收入来源,无力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遂与检察院进行了沟通,最终颜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达成协议,由颜某以管护东平县一村段河堤及两岸绿化树的方式抵顶应补偿国家环境损失76000余元,以东平县最低工资1550元/月为标准,管护期限为49个月零11天。

为了确保劳务代偿事项有效落实,由颜某所在村委对颜某巡查护堤情况考勤监督,当地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要求对颜某执行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情况进行考察。东平县法院执行干警对颜某执行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