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减少酒驾事故发生,我国将每年的9月9日确立为“全国拒绝酒驾日”,既希望人们将“拒绝酒驾”观念牢记于心,也祝福大家幸福生活“长长久久”。9月9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部分醉酒驾驶机动车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市民牢记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
酒后自己撞车
也是犯罪
今年2月的一个晚上,与丈夫吵架后的胡某前往酒吧借酒消愁,打车回家后却发现手机落在了滴滴车上。情急之下,胡某骑上摩托车去追,不料没开出多远就一头撞上了路口的人行道石阶,造成胡某颅脑损伤,全身多处擦伤、裂伤,车辆严重受损。经鉴定,胡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醉驾标准。
经审查,石狮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胡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面临最高6个月拘役的刑事处罚。”检察官提醒,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外,二次酒驾、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即使不发生事故也会失去人身自由,面临最高15天的行政拘留。
借车给饮酒人
构成共同犯罪
2020年11月的一天,亢某与朋友李某、杨某(另案处理)一起喝酒。在明知李某、杨某饮酒的情况下,亢某仍将摩托车借给二人驾驶,一起回家。途中,亢某半路下车,李、杨二人继续驾驶,直至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杨某血液中乙醇浓度均达到醉驾标准。
经审查,石狮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亢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提醒,即使你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但有下列行为也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如,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醉酒驾驶电动车
也算醉驾
2021年6月28日0时许,黄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南洋路与石灵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醉驾标准。
经审查,石狮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黄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饮酒后驾驶已达到机动车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的,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郑秋玉通讯员陈美金何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