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打致轻微伤,起诉打人者赔偿16万元,法院认定合理损失只有4300元。女子随后撤诉,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起诉。近日,思明区法院对其开出罚单,认定其行为是恶意缠讼,罚款3000元。
据悉,这是思明区法院首次对恶意缠讼行为进行司法惩戒,也是我市首起对恶意缠讼行为的处罚案例。该处罚决定经市中级法院复核,予以维持。
首次起诉
对事实没有争议
但索赔金额畸高
原告曾某在我市一家娱乐场所工作,吴某为该场所管理人员。两人因提成争议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曾某被打伤,左脸太阳穴附近皮下出血,鼻子、上唇也有受伤,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微伤。
公安机关对吴某进行了治安处罚。此后,曾某要求吴某赔偿,并聘请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还将为她代缴社保的单位列为案件第三人。
案件审理中,吴某承认殴打曾某的事实,表示愿意依法赔偿合理损失。而曾某承认,为其代缴社保的单位与该案没有利害关系,当庭撤回对该单位的起诉。
因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法庭对曾某的合理损失当庭进行认定。法庭认为,曾某提出的5万元隆鼻手术费和两个月10万元的误工费都畸高。整形手术并没有实际发生,也没有相关鉴定结论支持。而曾某坚持要去上海做手术,不愿在本地。
曾某自称的误工损失是“订台”“陪酒”的提成、小费。法官认为,这属于国家行政法规禁止的有偿陪侍非法收入,非法收入不受法律保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误工费只能按照她所属行业的平均收入标准每月8850元计算,而且,误工期具体多长也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明。
根据在案证据,法庭认定曾某的合理损失为4300元。曾某不满赔偿金额,表示要等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再一并主张赔偿,申请撤诉。法院认为该理由尚属合理,准许其撤诉。
再次起诉
没有任何新事实发生,只是调低了赔偿金额
撤诉后三个月,曾某又提起相同的诉讼,以吴某为被告,以为她代缴社保的单位为第三人。思明区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曾某并没有实际产生后续治疗费,也没有提供其他新证据,只是将原本要求赔偿的金额调减至8万元。
法官向曾某核实,确认案件没有任何新事实发生,于是再次规劝曾某:“经过前一次庭审,还聘请了专业律师,你应该清楚法律规定,要依据事实提出合理诉求,也不要把无关的单位牵扯入诉讼中。”不过,曾某执意要按照8万元的赔偿诉求打官司,还变更了此前庭审中已经确认过的事实陈述。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曾某合理损失范围内的诉讼请求,令吴某继续赔偿2900元(此前已支付了1400元);同时,因曾某明知部分费用缺乏依据而提出过分要求、明知为她代缴社保的单位与争议无关却仍坚持将其牵扯入诉讼、明知通过一轮诉讼即可依法维权却故意二次起诉增加对方当事人的应诉成本,法院认定曾某的行为属于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恶意缠讼行为,决定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法官说法
依法理性维权 小心“有理变无理”
近年来,思明区法院推进诉源治理(即从诉讼的源头治理纠纷),加大力度惩戒不诚信诉讼行为。
本案承办法官解释,诚实信用原则于2012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过程中,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合法形式进行不正当或无效益的诉讼,以期通过诉讼纠缠法院或对方当事人,从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及对方当事人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损耗,则构成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当事人切记依法理性维权,莫踏法律红线,小心有理变无理。
【名词解释】
恶意缠讼
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仍然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合法形式进行不正当或无效益的诉讼,以期通过诉讼纠缠法院或对方当事人,从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及对方当事人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损耗,此行为属于滥用民事诉讼权利,也就是恶意缠讼。(文/记者 彭菲 见习记者 江乙平 通讯员 思法 漫画/刘哲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