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突发脑溢血死亡 法院酌情判决妻子返还6万彩礼

闽南日报

在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及夫妻之间离婚案件财产纠纷中,涉及返还彩礼的纠纷是比较多也是比较麻烦的一类。对此,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在第十条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而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在第五条则完全承继上述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这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彩礼纠纷的司法解释是可行的。但是,毕竟是“法有限,情无穷”,任何一项制度或者规则都不可能考虑到其所规制事项的方方面面。这不,近日,某法院就处理了一起婚后不久儿子死亡,其父母请求儿媳退还彩礼的案件,笔者以为,该案件为处理彩礼纠纷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及处理彩礼之类纠纷一个启发,该案值得借鉴。

该案基本情况:苏氏夫妇的儿子苏某和赵某经媒人介绍于2020年5月登记结婚。2020年7月苏某去上海打工,同年8月28日,苏某在务工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于七天后的9月4日死亡。在此期间,赵某曾与苏某的父亲一同前往上海某医院看望苏某后即返程回家,在苏某去世前,赵某一直在其娘家居住,苏某死亡后,赵某也未参加苏某的葬礼。在苏某和赵某结婚前,苏氏夫妇向赵某交付一张8万元的银行存单及现金12万元,红包1万元,并给其购买了金戒指、耳环及手镯等。苏氏夫妇为了儿子结婚及给儿子治病负债累累,生活困难。苏氏夫妇因要求赵某返还彩礼12万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赵某返还彩礼12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苏氏夫妇支付给赵某的20万元为彩礼,因儿子苏某去世,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二原告作为给付彩礼的主体有权要求返还。考虑到赵某与苏某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二原告年事已高,劳动能力减弱,苏氏夫妇将来的赡养问题也会受到影响。在苏某病重住院及下葬时,被告作为妻子都没有参加等,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返还二原告彩礼人民币6万元。

在彩礼纠纷中,因一方死亡而由死者的父母作为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并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笔者作为多年的执业律师也还是闻所未闻的。因为套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似乎是不具备返还彩礼要件的。因为其规定是: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二款规定: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仅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即可以不予支持,因为本案双方并没有离婚,不具备离婚这个条件。实际生活中,就因为是在登记之后支付的彩礼,尽管双方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也没有同居生活,也确实造成了给付一方的极大的生活困难,其彩礼返还请求得不到支持的也并不在少数。

本案的彩礼纠纷,之所以受到称赞及广泛关注,即是考虑法律解释的具体规定,但又不拘泥于法律解释的具体规定。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止,死亡同样也是婚姻关系的终止,以死亡取代离婚也未尝不可。更重要的是还要考虑到民法的公平原则及权利义务一致的法律精神。本案中,赵某和苏某的婚姻自登记到死亡仅四个月,二人在一起生活的时间才仅有两个月。且在苏某病重时,赵某在法律上作为其最亲近的人却不在身边陪护,死亡后葬礼也不参加,她一直待在娘家,但她却可以因苏某得到20多万元,这于情于理也不合。我们说,法律无外乎人情。

我们说,依法办事,当然首先是以法律的具体规定办事,但在没有具体规定或者按具体规定办事明显不当、不公的情况下,就要考虑按法律规定原则来办事,因为法律原则仍然是依法办事的“法”,绝不能将法律原则看成仅仅是一个摆设。笔者以为,本案的法官一定是顾及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笔者还想到:本案如果死者苏某是因为车祸或者其他事故死亡,在依法可以得到百万元死亡赔偿金的情况下,作为妻子的赵某,按照具体规定她虽然可以得到其中的三分之一。但是,如果苏某的父母要求自己与死者感情更深,而妻子赵某仅仅与死者生活两个月且不参加其葬礼,要求作为父母多分而赵某少分的,按照民法的法律原则,这个诉求也是应当得到支持的。不知大家以为然否?

(⊙周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