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诉权,就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既包括起诉权,又包括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诉权等,这些都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诉讼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不同表现形式。
忽视上诉权
失去上诉维权机会
案例:杨女士与某公司订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一年后杨女士怀孕。孕期至第七个月,公司以杨女士无法继续适应工作岗位为由予以辞退。生完孩子后,杨女士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审查后,以申请超过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杨女士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判决驳回其诉求。接到判决书后,杨女士因忙于家事,未把上诉放在心上。一个月后,当她得知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女职工权益的特殊规定,官司打赢的希望很大,但此时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杨女士追悔莫及。
说法:这是一起因忽视上诉权而导致失去上诉机会的案例。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所谓上诉,是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被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他可能是第一审中的原告,也可能是原审中的被告或第三人;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递交上诉状,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申请和理由等。
及时反诉
变被动为主动
案例:个体经营户周某与物流配送公司签订了一份白酒运输合同,周某支付运费,配送公司负责运输途中货物损坏、丢失的费用。合同履行后,由于路面颠簸,造成货车装载的部分货物丢失。周某为此拒付运费并将货车扣押。双方发生纠纷后,配送公司率先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并立即解除对货车的非法扣押。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周某及时提起反诉,要求配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丢失货物的损失等费用2.9万元。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1、原告(反诉被告)配送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货物损失2.3万元;2、被告(反诉原告)周某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车辆被非法扣押期间经济损失1350元,支付运费1500元。上述1、2项相互抵折,原告(反诉被告)配送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周某经济损失2.06万元。
说法:这是一起被告及时行使反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销、动摇本诉的目的。反诉的提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和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必须同属于民事诉讼系列,并适用民事诉讼的同一诉讼程序;反诉只能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二审中不能提起反诉。
正确运用申诉权
自身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案例:刘某与某家具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从事营销岗位工作,工资收入在第一年的基础之上每年增加200元,以后按照薪酬政策逐步提高员工工资。合同履行至第三年,劳资双方因为薪资、社保等事宜产生严重分歧,公司遂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刘某的处理决定。刘某不服,开始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维权。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败诉,刘某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判决生效后,刘某及时聘请律师,以提供新证据为由向当地高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再审事由成立,裁定提审该案并导入再审程序。最终,经办案法官耐心调解,达成了家具公司补发刘某停职期间工资、社保待遇19.5万元的调解协议。
说法:这是一起当事人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申诉权,通过及时申请再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即通常所说的申诉),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适格。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3、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4、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等。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