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有韩信“暗度陈仓”,今有被告“金蝉脱壳”。近日,一名不愿偿还借款的被告,表面欲与原告协商还款,实际暗中准备转移财产,最终被法官当机立断及时制止。
昨日,安溪法院介绍,2019年2月,被告柯某向原告高某借款8万元,后迟迟未能还款。今年7月1日,高某将柯某起诉至安溪法院,要求柯某立即偿还其借款本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谢晓凤在与原被告电话沟通后,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准备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然而,开庭的时间到了,柯某却迟迟未现身。鉴于柯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案庭审如期进行,缺席审理。
谁知庭审结束后,柯某又主动联系法官,称自己确实有调解意愿,希望能给予双方当事人一些庭外和解的时间。法庭在征求高某的意见后,同意给予双方7日时间进行沟通和解。
几天后,承办法官却接到高某的举报,称柯某正在与第三人进行洽谈,欲出售其名下房产,试图转移财产。心急如焚的高某向法庭申请财产保全。
法官收到保全申请后,经审查,当即出具财产保全裁定书,并及时与执行局联系、沟通上述情况。后柯某的案涉房产于次日上午被查封。
柯某与买受人到不动产管理中心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才得知房产被法院查封,遂于次日主动联系高某,还清欠款。双方达成庭外和解,高某在收到款项后向法庭申请撤诉。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官介绍,《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徐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