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后怕居住权得不到保障 反悔赠予女儿房产

东南早报

离婚时约定房屋赠与孩子,没想到离婚后亲爹却反悔了……近日,德化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

男子拒赠女儿房产 被前妻告上法庭

2017年,林女士与丈夫李先生协商同意协议离婚,并就此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两套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在离婚后归两个女儿所有,而林女士与李先生则享有居住权。双方一致同意待该房屋取得产权证后,将房子过户至两个女儿名下。

然而离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李先生反悔了,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林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按协议约定,将房产过户至两女儿名下。李先生则表示:“房子归女儿后我没有任何财产,老了谁来照料我?”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得知,离婚后的林女士与女儿关系融洽,而李先生与她们的关系较为疏远,所以他担心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后,女儿将房屋卖掉,自己的居住权得不到保障。

经法院调解,最终三方一致同意:房产归林女士、李先生及两个女儿共有,林女士和李先生继续享有居住权。

离婚协议不同于赠与合同 双方不得随意反悔

法官表示,在离婚协议中,承诺将房屋给子女,往往是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以及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等紧密联系的。通常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作出将房屋给子女的承诺是单方性的,是不需要子女同意的,这不同于赠与合同的双方性和无偿性,因此离婚时将房屋给予子女的承诺并不能够将其视为赠与,它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分割协议中的一部分,不能将其从离婚协议中剥离开来,去单独进行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作为离婚协议的相对方,有权要求作出承诺的一方对自己子女履行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法官解释称,《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子女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直接向作出承诺的父母一方要求主张。因此,双方离婚时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离婚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反悔。(通讯员 李平 早报记者 苏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