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 若想离职如何保障权益?

闽南日报

为防止自身的商业秘密流失或被他人使用,许多用人单位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便限制离职员工从业。那么,离职员工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竞业限制,适用对象有讲究

【案例】 黄女士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黄女士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在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供职,否则,必须向公司支付6万元违约金。黄女士离职后,因一家与公司有着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向其伸出了“橄榄枝”,黄女士便入职,但又担心会被旧公司追责。那么,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平时根本没有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的黄女士,必须遵守约定或支付违约金吗?

【点评】 黄女士不必遵守约定或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正因为黄女士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平时根本没有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决定了其不属于对应的主体资格,相关约定因与之相违而无效,自然无需受到约束。

补偿不明,不等于无需支付

【案例】 郭女士曾在一家公司担任高级技术人员,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明确其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从事公司的同类业务。郭女士离职后,因发现《竞业限制协议书》并没有提及公司对自己补偿的事宜,曾要求公司补正。可公司坚持认为,既然没有约定补偿,也就意味着其无需就此担责,郭女士也无权索要。

【点评】 公司必须向郭女士支付经济补偿。前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即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只要郭女士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书》,公司就必须给予补偿,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并不等于公司可以拒绝支付。

拒不补偿,员工可单方解约

【案例】 陈女士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陈女士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向陈女士支付经济补偿。可陈女士离职半年并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却一直没有支付补偿金。陈女士可以索要补偿金或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点评】 可以。因为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本案所涉情形恰恰与之吻合。(☉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