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对我实行“包干制工资”,标准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可我上任后,公司常常要求我加班加点,甚至要超过3个小时。而当我向公司索要加班费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包干制工资”意味着工资、加班费全在其中且是固定的,我无权额外索要。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谢琳琳
谢琳琳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即你有权索要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也指出:“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即是说,用人单位虽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与劳动者进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最低工资保障等规定。“包干制工资”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包干制工资”不包括约定或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费,且非一成不变;当劳动者在约定或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提供了劳动时,最低工资应随之“水涨船高”,即必须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增加,增加部分实质上就是加班费。与之对应,本案公司也不应借口实行“包干制工资”而让你无节制地加班加点,在你确已加班加点的情况下,公司必须按照你加班的工时,依据延长工作时间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休息日安排上班又不能安排补休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法定休假日安排上班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标准,向你支付加班费。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