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路口遵循“让右”原则 杜绝交通事故发生

扬子晚报

8月7日上午10点多,家住南京江宁的方某,驾驶小轿车沿麒麟街道宣义路由南向北行驶,结果在路过宣义路与初宁路无信号灯路口时,跟另外一辆直行小轿车发生碰撞。

据介绍,当时吴某驾驶小轿车沿麒麟街道初宁路由东向西行驶,结果跟另一男子方某驾驶的车辆,在宣义路初宁路无信号灯路口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所幸无人员伤亡。

当地麒麟交警中队民警赶到现场,经勘查现场,判定方某与吴某分别承担事故主次责任。那么,两车同样是直行,只是方向不同,为何在无信号灯路口相撞后,责任划分却不同呢?

对此,交警给出了答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在此次事故中,方某进入无信号灯路口时,既没有停车瞭望,也没有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因此方某被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交警提醒: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一定要注意观察提前减速,遵循“让右”原则让右侧车辆先行,这样才能确保安全通过无信号路口。(通讯员 蔡蕾 记者 梅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