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停顿造成老人摔倒 经营者承担大部分责任

厦门晚报

85岁的蔡女士委托女儿起诉厦门某商城经营者,纠纷源于三年前的意外。当时,蔡女士在商城乘坐扶梯时摔倒受伤,她的女儿认为商场应负责,但商场也有话说。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争议

老人扶梯上摔倒家属说有故障

商场认为家属没有看护照顾好

2019年9月25日晚上6点左右,85岁的蔡女士和女儿一起在商城内乘坐扶梯。她的女儿说,因扶梯发生故障导致母亲摔倒,事发后她报警了,观看了商场的监控录像后认为商场应该承担责任。

经医院诊断,蔡女士的肋骨、肩胛骨骨折,还有头部外伤等。她的女儿说,母亲住院6天,出院后还须在家护理,他们多次与商城经营者联系但都没有结果,甚至被拒接电话。今年3月,蔡女士去医院复查,发现肩胛骨骨折仍未痊愈。

在法庭上,被告商城称,事故发生时扶梯运行正常,蔡女士行动不便,乘坐扶梯时拄着拐杖,同行的家属没有进行必要的看护,站在蔡女士前面,导致意外发生,应自行承担责任。另外,商城经营者还提出,蔡女士主张赔偿的费用过高,缺乏依据。事发后,他们已经垫付了8000元医疗费,还派人护理了两天。

判决

扶梯虽有故障但自身也有过错

原告得承担30%的相关责任

扶梯是否发生故障,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针对这一关键事实,承办法官仔细查看了商城的监控录像。画面显示,事发时蔡女士的女儿在前、蔡女士在后,两人原本都扶着扶梯的扶手,突然同时松手,紧接着蔡女士摔倒了。

法官说,结合两人现场的身体反应来看,可以采信扶梯停顿导致摔伤的事实。而商城经营者没有其他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还解释,蔡女士高龄且行动不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正常的风险防范意识,对自身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其陪同家属亦应尽到防护义务,因此蔡女士一方也存在一定过错,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

经审理,法院酌定由商城经营者承担70%的责任,蔡女士承担30%的责任。蔡女士的损失包括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金额以票据为证或由法院酌情认定,合计17424.71元,另外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据此,扣除商城经营者已垫付的部分,法院判决商城经营者向蔡女士赔偿6197.3元。

【链接】

65岁以上老人伤害死亡

意外跌倒成为首要原因

昨日,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老人”“摔倒”为关键词搜索本市法院审理的相关民事案件,共获得33个结果。超市、餐厅、工地周边、游泳馆、公交车等均有发生类似事件,老年人诉诸法院要求赔偿。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活动组织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据人民网报道,跌倒是我国伤害死亡的第四位原因,在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中则为首位。老人的平衡能力差,即使扶着扶手也可能站立不稳。出行时尽量选择乘直梯,如果只有扶梯应保持双脚等肩、分开站立的姿势。另外,子女及照护者每年应定期带老人做视力和全身检查,如果血压太低或心律不齐,都可能诱发摔倒等意外。(文/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思法 图/刘哲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