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装卸货工作具有流动性强、操作技术要求高,使用地点不固定等特点,如果不正规操作,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近日,海沧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案件,送货司机周某因为“搭把手”被砸伤右手。
2019年10月20日下午,周某受人委托去厦门某公司仓库接货,其将车开至该仓库门口卸货区后便在驾驶室内等待装货。装货过程中,叉车司机让他下车帮忙查看,周某遂下车并至卸货区查看,在查看过程中周某手部被砸伤。
周某被诊断为右手第3掌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三万八千余元。经鉴定,周某本次损伤后遗症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厦门某公司已为周某垫付医疗费1700元。
法院认为,叉车司机作为公司员工,明知卸货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在叉车作业时禁止无关人员在周围,仍让周某下车帮忙查看。该卸货区系该公司的重点安全生产管理场所,理应确保正常工作时间的现场监控能正常使用,厦门某公司称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监控正在升级而无法提供,亦反映出其在安全管理上的疏失。法院认定周某的手部受伤系厦门某公司员工职务行为造成,厦门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周某作为承运货物的驾驶员,装货并非其工作任务,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卸货区至车尾帮助厦门某公司装货作业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对其损害后果亦应承担适当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厦门某公司承担90%责任,周某自负10%责任。厦门某公司应赔偿周某16万余元。其后,该公司上诉至厦门中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该公司赔偿周某10万余元。(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