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组团在微信上建群骂上司,没想到被上司看到,并提出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2019年5月,姜某入职厦门某服饰有限公司,职位为领导,小静、小伊、小茜、小丽、小辉(均为化名)都是该公司的员工。2020年11月,姜某在整理公司网盘的时候发现小静、小伊、小茜、小丽、小辉私下建了一个微信群,并在微信群里肆意咒骂、侮辱他,小伊还通过微信向其他同事及第三方合作公司员工散播诋毁他人品、工作的言论。姜某便将五个人告上法院,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停止侵犯他名誉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小静、小伊、小茜、小丽、小辉组成小范围微信群进行聊天,原本属于私密范畴,尚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之侵犯。但小伊将上述聊天记录截图,并通过其手机上传至公司公用网盘,致使讼争聊天内容具有了公共属性,且上述针对原告的聊天内容涉及多处嘲讽、诅咒,存在侮辱性质,虽该被告抗辩其截图及上传均系无意误操作及软件自动上传,亦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在合理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五名被告均已离职并在庭上向姜某道歉。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小伊赔偿姜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驳回姜某的其他诉求。(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