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未佩戴安全头盔 投诉民警开处罚决定书

扬子晚报

日,家住南京江宁谷里的尤某,因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被谷里交警中队的民警依法开具简易处罚决定书。然而,尤某一方面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认可,另一方面竟然拨打进行投诉,认为自己首次未戴头盔民警应该教育而非处罚。

据介绍,尤某认为自己是第一次没有佩戴头盔,民警应该对首次违法予以口头警告,对罚款表示不认可,民警不人情。民警联系尤某进行解释,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电动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罚款金额50元。首次处罚的,罚款20元。民警依法开具简易处罚决定书罚款20元,处罚没有问题。

民警再次提醒,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够将交通事故的死亡风险降低60%---70%,在关键时刻可以拯救生命,不能因为天热、路、不可能被查到等心理,把安全忘在脑后。经过民警的耐心解释,尤某认识到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接受处罚。

而市民陈某在正常驾驶电动车跟一辆逆向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结果被秣陵交警中队民警定了次要责任。为此,陈某通过投诉民警处置存在问题。

民警经核实,事发时陈某驾驶电动车经过路口时,遇到逆向驶来的电动车。但因陈某疏于观察,在即将与对方相撞时紧急刹车避让,撞上路边护栏发生车损。民警判定逆向方承担主责,但陈某因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次责。

民警提醒:驾车经过路口时,一定要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再继续通行,避免因其他方向突然来车,自己却未能观察到,导致事故的发生。(通讯员 沙学祥 马春芳 记者 梅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