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停车管理立法 城市交通运行更加顺畅

东南早报

昨天,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6章48条,涉及停车场规划与建设、停车泊位管理、停车行为管理等内容。

据介绍,截至2020年12月30日,中心市区汽车保有量为27.6万辆,停车泊位为23.02万个。当前,停车难、停车乱已成为影响群众交通出行和城市生活品质的突出问题。推进停车管理立法,有利于推动城市交通运行更加顺畅、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更好地回应人民关切。

《条例》着眼于“法治”,既总结固化我市已有经验,又注重引领前瞻,为加强停车管理提供法规依据;着眼于“精治”,坚持问题导向,在停车资源供给、管理以及维护停车秩序方面下功夫,回应智慧停车、停车泊位错时共享等热点问题,促进停车管理更加精细;着眼于“共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协作共治的工作格局,充分调动停车场、行业协会、公众的积极,推动形成共同参与停车管理的合力倍增效应。

关键词 停车位供给方式

配建为主 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

针对停车资源不足问题,《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增停车场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同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公共停车场用地保障、建设要求等作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按照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泊位,配建的停车泊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从源头上确保停车资源供应。考虑到土地寸土寸金,资源短缺,《条例》鼓励建设停车楼、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智能化停车场。

关键词 老旧小区

“一点一策”

明示临时停车时段

众所周知,老旧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等区域停车问题突出,《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市、区)政府对老旧居住小区、医院、学校、服务窗口单位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应当按照“一点一策”要求,制定停车解决方案。停车泊位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在不影响道路通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的道路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明示临时停车时段。

关键词 停车需求

居住停车需求适度满足

《条例》第九条提出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适度控制出行停车需求。据介绍,从停车需求的质来说,分为居住停车和出行停车需求。居住停车的需要时间集中在下班后到家至第二天上午,定位为长时停放,这是一种刚需求。《条例》对保障居住停车资源供给作了规定,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泊位;居住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

针对适度控制出行停车需求,《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应当优化停车换乘系统的规划设计,在城市中心区外围的公共交通枢纽建设公益停车场,引导机动车驾驶人换乘公共交通进入城市中心区。

关键词 停车泊位管理

鼓励有偿错时共享停车位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居住小区在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经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同意,可以将配建的停车泊位错时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机动车停车实行分区域差别化收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依据划定的城市各类功能区,按照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差别化收费原则,制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关键词 法律责任

私设地桩地锁将被处罚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对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关罚则。其中,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将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擅自设置、撤除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据为专用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通行,或者在未取得所有权、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五百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记者 陈小芬/文 王柏峰 庄丽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