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6月30日电 (覃易琼)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海南省东方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邓敏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邓敏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邓敏利用担任儋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昌江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东方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医疗设备采购及政府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亲属非法收受林某方等12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7万元。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邓敏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邓敏退赃人民币227万元,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