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准备结婚前共同购买一套房产作为婚房,后因矛盾分手并公证分配财产,公证后一方反悔能否要求补偿?近日,集美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小湘与小磊(均为化名)两人相恋多年并准备谈婚论嫁,2013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作为婚房。双方分担了首付款(小磊负担30万元、小湘负担3万余元),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按揭还款账户为小湘名下银行账户,交房后由小磊负责装修。两人于2014年办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8月,双方因各种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分手。
分手后,小湘办理了一张新的银行卡交由小磊偿还按揭贷款,后房产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2016年4月,双方为处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贷款事宜,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双方一致同意该房产所有权归小磊所有,小磊补偿小湘5万元,此后按揭款由小磊负担。2019年3月,小湘与小磊共同将上述房产出售给案外人。2019年年底,小湘以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的贷款按揭小磊未予以补足为由起诉至集美法院,要求小磊补足该段期间的按揭款8万余元。
集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书》已进行公证,该协议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小湘名下的银行卡于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支出了按揭款,但小磊支付了大部分的首付款并全额负担装修款,且为筹办婚礼支出了较多的费用,双方对讼争房产作出《协议书》的约定,与生活常理不悖。小湘主张其当时因为分手不够理智,不清楚协议内容,约定不合理,不符合常理,但未举证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从《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也可以推断出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按揭款实际由双方共同承担。小湘主张小磊补偿其按揭贷款,缺乏依据。故一审驳回小湘的诉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经过公证,小湘主张小磊另行补偿其按揭贷款,实际上是推翻公证《协议书》的约定,那么其应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而小湘提供的银行流水仅能证明此段期间其银行账户支出的金额,并不能证明支出的金额系来源于其个人资金。相反,该段期间双方处于热恋、办理婚礼的共同生活期间,小磊支出大部分的首付款,并全额负担装修款及为筹备婚礼的大部分费用。基于此,《协议书》对于房产的所有权、补偿款及以后按揭款的负担等事宜作出约定,并未违反公平原则及生活常理,故小湘未能推翻公证协议的约定,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