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近期,泉港分局路政人员在日常公路巡查过程中发现,G324线界山段一轮胎店将大量轮胎堆放到公路用地,影响公路安全。在责令店家自行移除未果的情况下,分局路政人员联合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强制移除堆放的轮胎。
案件评价
公路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关系公共利益和安全。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公路的义务,任何为了一己私利在公路上“圈地运动”的行径都是违法行为,有可能还将受到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 公路上违法堆放物品的行为主体大多为附近村民,相关部门纠正制止时村民要么认为:“我家门口我家地凭什么不能堆放?”要么要求宽限期限,再巡查时物品依然纹丝不动。泉港域内公路堆放的物品大体包括建筑材料、沙石、轮胎、钢筋、海蛎壳等。有的挨着水沟高高垒起,有的错落堆放公路路肩,更有甚者直接侵入公路路面,严重影响公路安全和形象。这就需要路政执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刚性和柔性并举,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形成守法自觉,同时不定期与执法大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消除安全隐患。 本案中路政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劝说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强制执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有效保障了公路安全。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4、《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七条禁止在公路上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堆物作业、设置障碍,排放污水、挖沟引水,以及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完好畅通的活动。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公路上设置收费站、征费稽查站。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 5.《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200元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失超过500元的,按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的50%罚款。
数据路政
今年以来,泉港分局与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共开展了5次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及时消除各类涉路安全隐患10起,共计520平方米,其中清理公路沿线占道堆放建材等影响公路畅通行为5处,及时拆除违规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广告横幅1处,确保了公路安全、畅通。路政宣传月活动期间,执法人员向沿街群众发放《爱路护路倡议书》400余份,引导公众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公路路域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
文图:翁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