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某电子厂不支付工人工资 法院出手帮讨薪

海西晨报

公司查无财产就无须支付农民工工资?事实上,并不存在这一回事。日前,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负责该案件的法官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帮助18位农民工追讨回欠薪。

卢某等18人原是厦门市某电子厂工人,2019年9月底,卢某等人向海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电子厂支付拖欠他们的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共67万元。同年11月,海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卢某等人与电子厂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电子厂一次性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47万元。

但直至去年12月,电子厂始终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于是,卢某等人只得来到海沧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随后被分配到了法院执行局方法官的手中。

然而,因电子厂经营不善,多年来陆续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对电子厂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一系列执行措施后,法院仅扣划到了款项1.9万元,仍有近45万元的缺口。

根据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当时这一条例暂未正式实施,但是方法官根据这一法律依据,向电子厂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阐明利害,并耐心劝导。最终,电子厂法定代表人及一位股东与18位工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清偿工人剩余工资共22万元,最终了结案件。(记者 王晓萍 通讯员 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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