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永定4月24日电 (陈立烽 蓝秀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4日披露,该院采用“3+4”大合议模式,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生态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肖某强、肖某盛、肖某永、肖某南非法开山种植柚子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到一年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处7.3万元到4.1万元不等罚金,给付2万元生态恢复补偿金。
2016年1月,被告人肖某强、肖某盛两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林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合伙在永定区仙师镇某山场开山,用于种植柚子树。挖掘机在山上作业了二三天后,被告人肖某永、肖某南入伙开山种植柚子树。在开山过程中,挖掘机直接把山场生长的树木、竹子勾掉填埋,并将山场开设成阶梯状的平台,将柚子树苗种植在开垦的平台上。
经认定,被告人肖某强、肖某盛毁林面积40亩,毁坏林木蓄积量27.2立方米,毁坏林木2720株;被告人肖某永、肖某南毁林面积22亩,毁坏林木蓄积量14.96立方米,毁坏林木1496株。四人损毁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林业种植条件受到严重影响。被告人肖某强、肖某盛、肖某永、肖某南毁坏林木的原木价格为14578元。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强、肖某盛、肖某永、肖某南于2020年3月5日交纳了生态恢复补偿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强、肖某盛、肖某永、肖某南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为了种植柚子树而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林业种植条件受到严重影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再者,四被告人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了应当负刑事责任之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