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宣判一起重大涉黑案件:42人获刑 “黑老大”被判25年

泉州晚报

石狮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42人获刑 “黑老大”被判25年

涉案人员悉数获刑

庭审现场

昨日,石狮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对首要分子陈某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5年,对其余4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至1年5个月不等刑罚。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石狮市侦破的首起涉黑案件,亦系福建省首条由法院移送经公安机关破获的涉黑犯罪。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吴斌斌 唐新坤 文/图

案情 零首付车贷陷阱 涉黑组织在操纵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洪、庄某坚伙同庄某海(已亡故)在泉州市先后成立或入股宇川公司、方卓公司、大路公司、若亚方舟公司,并以上述公司为依托,设立后勤部、市场部、综合部、财务部,有组织地开展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陈某洪与庄某海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庄某坚、黄某等15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林庆斌等25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其中庄某坚、黄某、陈某煌系骨干成员。

该组织由陈某洪及庄某海总体管理、安排组织事务,两人均持有公司股份,负责公司车贷业务及组织拉车事宜。庄某坚持有公司股份,担任财务总监,负责车贷业务部分财务事项。陈某煌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处理非法拉车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携带车贷相关材料前往取回车辆及协助拉车成员逃避刑事责任追究等善后事宜。何某负责招揽客户办理“零首付”车贷业务,并与银行人员对接办理车贷手续。黄某担任后勤部主管,直接听从陈某洪及庄某海的指挥,负责安排拉车事宜并参与拉车。郑某富等22人负责前往全国各省市,采取盗、抢等手段强行收回车辆。该组织自宇川(大路)公司成立以来,逐渐形成了人数众多,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有明确层级和职责分工,骨干成员固定的稳定犯罪组织。

陈某洪及庄某海等人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以办理“零首付购车”为幌子,安排组织成员陈某霞等人伪造贷款申报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在购车者无法偿还贷款按揭时,陈某洪和庄某海再以接受银行委托拉车的虚假理由,组织后勤部人员以盗、抢等方式收回车辆,再转租、转卖或抵押至全国各地,车辆转手后,又以盗、抢等相同方式将车辆回收并再次处理,以此循环获利。陈某洪及庄某海等人有组织、有步骤地安排开展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聚敛大量财富,逐步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为拉拢组织成员、维持组织发展、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保障。

在一定经济基础的支持下,陈某洪及庄某海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泉港区逐渐扩展到泉州市各地,组织成员、规模不断扩大。为强化管理和控制该组织成员,陈某洪及庄某海为组织成员发放报酬,并根据成员参与违法犯罪情况予以奖惩,带领成员进出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要求成员服从组织安排,遇事及时汇报并按组织指令采取应对措施,强化了该组织的组织纪律。最终形成人数众多、组织稳定、结构分明的“金字塔型”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有领导、有组织、有分工地在全国各地,多次通过暴力威胁、殴打、追尾、剐蹭、人身控制等手段强行拉车,或使用事先准备的车钥匙秘密开回车辆,实施抢劫、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并以此牟取非法所得,在本地区的汽车贸易行业内产生恶劣影响。四年来,该组织通过贷款诈骗、骗取贷款,以及非法手段收车,欺压群众,非法获利,在造成国家资产严重损失的同时,也使群众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破坏泉州市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作案 实施系列诈骗 造成损失4000多万元

自2014年5月起,该组织通过宇川、方卓、大路、若亚方舟等公司,在明知购车人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办理“零首付”车贷业务,吸引客户前来办理车贷业务,而后指使陈某霞等综合部成员伪造个人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清单、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村委证明等财力证明材料,为购车人包装虚假财力资质,伪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虚增车辆价值,并出具不实的首期款证明,假称购车人已支付首付款,还提供伪造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为客户办理贷款手续。

该组织先后向泉州地区的多家银行申请贷款款项,最终造成114笔贷款本金损失共计43249932余元。其中,有27笔贷款,该组织未将贷款购得车辆交付给贷款人,造成银行贷款本金损失共计9859982元,构成贷款诈骗罪。其余87笔贷款,骗得贷款本金合计47041000元,造成银行贷款本金损失共计33389950余元,构成骗取贷款罪。案发后,大部分涉案车辆未追回。

作恶 遍布全国多省市 抢劫盗窃硬要

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间,陈某洪及庄某海在明知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车主逾期还款,并已将车辆转手他人的情况下,组织后勤部成员黄某等人,由黄某、郑某富、吴某强、吴某里等人带队,根据事先安装在车辆上的GPS定位器,前往福建、江西、黑龙江、山东、青海、广东、广西、新疆、天津等全国各地,通过暴力威胁、殴打、追尾、剐蹭、人身控制等手段强行拉车,或使用事先准备的车钥匙秘密开回车辆。

在拉车过程中如被害人报案,由陈某煌负责携带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进行善后,向公安机关谎称拉车行为系受银行委托,帮助拉车成员逃避刑事责任追究。

据悉,该组织共实施14次抢劫车辆行为,抢得车辆价值共计4659075元;16次盗窃车辆行为,盗得车辆价值共计5756883元;1次强拿硬要车辆行为,财物价值824958元。

2015年8月,施某坚将自己名下车辆抵押给大路公司借款2万元,后未按期还款。2015年10月,庄某海安排公司后勤部人员将该抵押车辆开回放置于泉港的方卓公司内。

施某坚前往大路公司与庄某海、黄某等人协商未果。2015年10月6日,庄某海、陈某洪安排人员将车辆从方卓公司内开出,并召集黄某、吴国军、吴某里、郑某富等二三十人,持木棍、铁棍进行守护,双方发生争执,后庄某海、陈某洪遂指使到场人员殴打被害人施某坚等人致伤。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庭审 7人合议庭 进行“云审判”

因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案情重大复杂,该案启用“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模式,为保证庭审的质量和效率,该案召开3天的庭前会议。开庭审理过程中,充分保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合法诉讼权利,庭审持续了10天。

该案涉案人数众多,石狮法院立足疫情防控、扫黑除恶工作大局,依托云审判信息平台,与石狮、晋江看守所多地远程连线、音视频交互传输等方式对重大黑恶案件公开宣判。实现疫情防控期间,办案人员与被告人零接触,降低了提押过程中的疫情感染风险,确保疫情防控和扫黑除恶两不误。

石狮法院认为,陈某洪伙同他人组织、领导庄某坚、黄某、陈某煌等人,长期以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及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以陈某洪为组织、领导者,以庄某坚、黄某、陈某煌为骨干成员,以陈某霞、吴某强、吴某里、郑某富、吴某霞、吴某军、王某攀、庄某卿、徐某钰、郑某廷、杨某伟为积极参加者,陈某红等24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目标实现之年,石狮法院做到疫情防控不放松,扫黑除恶再加速,继续聚焦打击重点,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责任担当,加快办案节奏;强化打击合力,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以更高站位、更大决心、更大力度,确保收官之年专项斗争取得全胜。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