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福州市某旅行社在接待省外一旅游团队时,安排未依法取得导游证的周某提供导游服务,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鉴于该旅行社已多次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周某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列举行为之一,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王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