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两部地方性法规废止 涉及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福州晚报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经表决,批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自1990年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至今,修订过两次。这部指导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的法规,在早期提升我市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水平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家人口生育政策的变化,这部法规既不适应当前需求,也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因此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对该法规予以废止。目前,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工作与常住人口一样,都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规定为依据开展日常工作。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于2000年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作为我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当时是全国立法创新的典型。多年来,该法规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如今这部法规已不再适用当前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法规的原上位法依据已被废止,市人大常委会因此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对这部法规予以废止。该法规废止后,我市房屋征收服务管理工作以国务院《征收条例》和省政府颁布实施的《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为依据。

会议还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渔业船名、无船籍港、无相应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水,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