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粉丝数涨了9万多女主播却不干了 法院:应支付违约金

厦门日报

网红女主播未与公司解除《合作协议书》就离开公司,被公司起诉后,她自称委屈,说公司不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相关义务,团队人员还会对其进行打骂。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合同纠纷案。

网红自行离开公司并删除直播内容

2018年6月,小羊(化名)与厦门龙某影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成为公司文化品牌下的一名女主播。开始直播后,小羊的粉丝量从2000多人上涨至93000人,获得收益1万多元。但小羊却在2018年10月19日离开了龙某影公司,同时将自己直播账号中的内容悉数清空。当天,龙某影公司法人代表陈某约谈小羊,并对谈话进行录音。录音中,陈某询问小羊是否要在合作协议期限没有到期,双方没有正式解除合作关系前离开公司,小羊表示仍要离开。随后,龙某影公司向海沧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小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要求小羊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及律师费9000元。小羊在庭上表示,之前如果她拍摄的小视频不符合要求,就会遭到陈某或陈某所授权团队中其他人的打骂。此外,小羊称她要自行支付房产物业费和水电费,这与龙某影公司最初的承诺相违背,她才想要离开。

法院另查明,小羊曾于今年3月向海沧劳仲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与龙某影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后者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1298.9元。同年5月,海沧劳仲委作出裁决,认定小羊与龙某影公司系民事合作关系,非劳动关系,驳回小羊的所有仲裁请求。双方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均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网络主播行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认知,理当清楚合同签订后其负有按经纪人要求开展网络直播等合同义务。小羊在未与龙某影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案涉《合作协议书》的情况下,自行离开龙某影公司,单方终止履行《合作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该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其违约行为确实会导致龙某影公司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小羊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一审判处解除原告龙某影公司与被告小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小羊应支付龙某影公司违约金50000元以及律师费9000元,同时驳回龙某影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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