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早报记者苏玮杰 通讯员傅超威 文/图)10月8日下午,安溪法院对李某拒执罪一案进行宣判,因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李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此前,安溪法院于9月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10月8日下午,安溪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
安溪县龙涓乡赤片村李某,长得虎背熊腰,凶悍蛮横,曾因随意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其经营瓷砖生意,时常发生买卖纠纷,除自己软磨硬要外,有几十个案件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阶段,稍不如意,便当场指责、谩骂法官,甚至拿起茶杯砸向法院工作人员,并曾以信访为名,到中院吵吵闹闹……如此等等,堪称当地一“霸”。
2017年12月间,李某平将其所有的两间店铺租赁给李某。租赁期限届满后,李某拒不腾空店铺。安溪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应将诉争门面房腾空交还李某平,并赔偿占用李某平门面房期间租赁费损失。
被告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泉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年8月,李某平申请强制执行,但被告人李某仍然占用店铺,经执行机关通知、公告责令迁出等,其仍拒不腾空店铺、拒付租金。
2019年5月22日,安溪法院以李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5月28日,安溪法院对李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对涉案店面进行强制搬迁腾空并交付李某平,李某家属于次日支付水电费及租金97744元给李某平并取得谅解。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
法官表示,本案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过程中,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后,拒不履行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并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依法定罪量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