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猎区内捕捉野生鸟类 海南两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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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海口8月13日电 (马润娇)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钟某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猎捕矛斑蝗莺95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8个月。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8日,钟某恩在李某提议下一同携带渔网、布袋、以及照明灯等工具,开车接上陈某贵和阿某(另案处理)到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某处田野捕鸟。

通过照明灯发现田野上有正在栖息的鸟群后,四人便分别捏住渔网的一角将渔网拉开,然后往鸟群盖去。至当晚8时许,四人捕获活体小鸟95只,分别装在2个布袋后放进小轿车后备箱里准备离开。此时,万宁市森林公安局民警赶到,当场抓获李某、钟某恩,陈某贵、阿某逃脱。

民警从小轿车后备箱里起获2袋小鸟、2张渔网、2个照明灯、6个空的布袋和塑料米袋等物品。经清点,民警发现共有小鸟95只,其中的62只已经窒息死亡,随后放生尚存活的33只小鸟。经鉴定,送检的野生动物物种为矛斑蝗莺,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钟某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猎捕矛斑蝗莺95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钟某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钟某恩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海南一中院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