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法院宣判首起外省法院委托执行被追究拒执罪案件

晋江新闻网

晋江新闻网8月7日讯 8月5日下午,晋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煌拒不执行判决一案,该案由晋江法院院长陈水深开庭审理,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在线直播,该案系晋江法院首起外省法院委托执行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吴某煌是晋江人,在安徽经商。2015年7月23日,安徽池州贵池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某石业公司货款人民币254834元及利息,2016年1月16日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吴某煌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宜兴市某石业公司申请,安徽池州贵池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吴某煌发出执行通知,但被告人吴某煌拒不执行。

安徽池州贵池法院委托晋江法院代为执行,晋江法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吴某煌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但被告人吴某煌仍拒不执行。2016年2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吴某煌多次通过工商银行卡支取存款的手段转移财产逾人民币33500元,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今年4月28日,被告人吴某煌在江苏省被抓获归案。

经过法庭调查、辩论等阶段,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煌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仍故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某煌有坦白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吴某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晋江新闻网记者_吴择 通讯员_赖珊珊 李培兴 张凯霜)

标签:晋江法院|拒执罪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