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称,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声(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新网济南7月18日电 (孙宏瑗)山东省人民检察院18日发布公告称,该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声(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声,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4年至2019年,被告人吴声利用担任原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主任、司法技术处处长,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主任、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原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委员会官方网站截图。
据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委员会2019年5月15日消息:吴声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吴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认为,吴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以案谋私,损害司法机关形象,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山东省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免去吴声第九届滨州市委委员职务,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滨州市第九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