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有单位擅自在地铁安全保护区内施工。通讯员供图
地铁保护区内,不是你想施工就能施工,需经过相关审批许可。昨日,厦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轨道交通大队开出首单行政处罚罚单—————这是2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正式实施起,首个因在地铁安全区内违法作业被行政处罚的案例。
3月30日,轨道交通大队接到轨道集团报告,称地铁1号线董任主变电所高压供电电缆通道被道路施工损坏。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发现,该项目代建单位为厦门市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其因建设市政道路破除杏锦路人行道时,将轨道交通1号线董任主变电所电缆管廊盖板击穿。
经调查,该施工单位有厦门市公路局破路施工许可相关手续,但未申请制定地铁安全保护区内施工保护方案,轨道交通大队执法人员要求施工方立即停止施工,制定相关整改和补救措施。“当时他们态度诚恳,表示马上整改。”执法人员说。然而,2个月过去了,几乎没有任何变化。
于是,轨道交通大队对该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昨日,交通执法部门根据《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对代建单位开具1万元行政处罚的罚单。
记者了解到,厦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轨道交通大队为地铁而成立,主要负责监管地铁保护区的安全,如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行为;负责监管地铁运营安全,如破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此外,还监管轨道运营单位,比如地铁出现大面积晚点时,运营单位是否有应急预案等。
交通执法支队提醒施工单位,《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已于2019年2月1日生效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建设(作业)活动,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建设(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海西晨报 记者 雷妤 通讯员 赵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