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0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当局立法机构“院会”10日三读修正通过“刑法”部分条文;关于加重虐童刑责部分,凌虐18岁以下儿童或少年致死,可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明定“凌虐”定义。
10日三读修正通过的“刑法”第286条(有关虐童)条文为,“对于未满18岁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发育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增订凌虐定义为,“称凌虐者,谓以强暴、胁迫或其他违反人道之方法,对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