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晚报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林懿娴)5月6日,安溪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华贪污罪一案。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华于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在某部门担任财务人员期间,利用负责资金收入支出等相关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开支等手段套取公款总计人民币237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挥霍。
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