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纪委监委出台《厦门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对市监委特约监察员的聘请范围、任职条件、聘请程序及任期、工作职责、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明确规范,充分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优势,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什么是特约监察员?
特约监察员是厦门市监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主要从在厦全国人大代表、省市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住厦全国政协委员、省市政协委员,市直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着重发挥他们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任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特约监察员做什么?
根据规定,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市纪委监委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履行下列五项工作职责: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制定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出台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参加市监委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办理市监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怎么保障依法履职?
为保障特约监察员依法履职,厦门市纪委监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在将特约监察员履职所需的经费列入市监委业务经费保障范围的基础上,明确了市监委负责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厅,承担受理、移送、督办特约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等八项职责,同时对干部监督室、政策法规研究室、党风政风监督室、宣传部等负责联系特约监察员的具体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厦门日报记者 何无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