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要过年了,不少公司都会举行年会聚餐。聚餐免不了喝酒,不过,喝酒这种事还是要量力而行。
据媒体1月1日报道,南京的老张在年会聚餐时喝了不少酒,回到工作所在地后直接躺在地上,后被发现死亡。公司给死者家属赔了56万元,家属将当天和老张坐一桌的同事老黄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老张是某公司的保安,而老黄是保安队长。2016年1月27日,某公司开年会,当晚公司员工在一家饭店聚餐,一共三桌。老张和老黄都参加了聚餐,坐在一桌。老黄吃饭的时候没有喝酒,而老张喝了不少白酒。由于晚上还有工作,老黄提前就离开了,回到某大厦继续上班。
老张喝完酒后也回到某大厦,他睡在一楼大厅的地面上,垫了被子。第二天凌晨5点左右,另外一名保安发现老张已经死亡,迅速报警并叫了救护车。半个多月后,公安相关部门出具了死亡证明,证明老张死亡原因为酒后意外死亡。事发后,公司赔偿给老张的家属共计56万元。
老张的家属认为,老黄不应该放任和劝说老张去喝酒,而且也不该让老张就睡在地上,最终导致了死亡。老张的死亡给家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精神痛苦,家属多次找老黄协商却遭到拒绝,只能起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20万元。老黄提出,当晚是公司年会聚餐,不是他们私底下一起吃饭,他并不知道老张喝醉酒后怎么回到某大厦来的。
法院认为,当晚的宴席是工作单位组织,并不是老黄组织的。在宴席中,老黄并未喝洒,所以不存在与老张拼酒的情况,同时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当晚老黄劝酒了。老黄提前就已经走了,没有要将老张送回家的义务。老张回到某大厦后,虽然老黄在上班,但没有证据证明,单位或他人安排老黄去照顾老张,老黄没有看护老张的责任。事发后,公司已经对老张过量饮酒导致死亡给予了赔偿。
法院经综合考虑,认为老张过量饮酒导致死亡,老黄对此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老张家属的诉求。 (据《现代快报》)
>>律师观点
单位是否担责要鉴定
劝酒之人有一定责任
岁末年初,单位聚会喝酒是常事,也经常会碰到劝酒的事,如果发生过度饮酒致伤致亡的事故,单位该不该承担责任?劝酒之人究竟要承担何种责任?
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王世冰律师认为,公司年会属于公司工作的一个延伸,有些公司年会会先进行年终总结,更是明显的公司工作的组成部分。如此说来,饮酒也是工作行为的一部分,醉酒死亡若认定工伤看似也有合理的一面。但《社会保险法》第37条规定:职工因醉酒或者吸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因此,公司年会上发生饮酒致伤致亡是否属于工伤还需要对死因做进一步的司法鉴定。单位该不该承担责任也取决于鉴定结果。但是,作为年会聚餐组织者和邀请者,公司应当负有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和善意的管理责任,例如:应当告知员工饮酒适量、饮酒危害健康、禁止恶意劝酒、喝酒时彼此尊重,勿强行敬酒、员工间彼此照顾等,如果发现员工有过量饮酒,要进行规劝或制止;员工发生醉酒情况,要通知家属并做必要的救护处理,包括指导醒酒、及时就医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大家都是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的酒量以及饮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的基本道理,也应避免做出有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因此,在公司年会上,应当对自己饮酒的行为做适当控制。若无节制的饮酒说明其自身没有进行适当控制,自身也需要承担重要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朋友或一起聚餐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如果朋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朋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此时非过错责任),朋友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三是酒后驾车未加以劝阻。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醉酒人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等行为朋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朋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四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如果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对此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世冰律师提醒,作为请客喝酒的组织者,尽量少在酒桌上劝酒,同时对醉酒离开的客人应尽到安全护送义务,避免发生意外,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华商报记者 王利民)